(2017)陕05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刘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芳,刘红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033号原告:王建芳,女,生于1955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文,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红军,男,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芳与被告刘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建芳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