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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511顾涛涛与刘艾红、杜团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涛涛,刘艾红,杜团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511号申请执行人顾涛涛,女,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艾红,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杜团吉,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邳州市明德学校职工,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顾涛涛与被执行人刘艾红、杜团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艾红、杜团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涛涛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自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房产信息,房产也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工资也已被另案查封;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