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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忠兴、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兴,朱建国,祝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兴。被执行人:朱建国。被执行人:祝云梅。陈忠兴与朱建国、祝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忠兴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建国、祝云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诉讼费损失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建国名下浙H750**车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建国、祝云梅无商品房、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忠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建国、祝云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