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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索用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7号被执行人索用生,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索用生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索用生已按(2016)豫05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5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