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索用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7号被执行人索用生,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索用生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索用生已按(2016)豫05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5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