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阮磊与赵凤雪、李世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磊,赵凤雪,李世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687号原告:阮磊,男,1988年2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赵凤雪,男,1969年12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世琴,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原告阮磊与被告赵凤雪、李世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阮磊���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凤雪、李世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阮磊负担。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