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培和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培和,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平阳县,现租住平阳县。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又因吸毒于同年3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6月5日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培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培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林培和携带疑似毒品10包共计11.69克,在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IA22-A0036出租房前被查获。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培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培和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培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培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