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成云与甘学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云,甘学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372号原告:刘成云,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甘学云,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刘成云与被告甘学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成云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