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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特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万钧申请宣告雷宇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万钧,雷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特234号申请人:陈万钧,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雷宇,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万钧与被申请人雷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陈万钧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昌文兰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万钧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肖厚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史 渊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