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克封与被告龙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克封,龙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363号原告:邓克封,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先武,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克封与被告龙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邓克封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克封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克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邓克封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胡著国人民陪审员 罗俊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