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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钟淑仙申请执行何萍、刘向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淑仙,何萍,刘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钟淑仙。被执行人:何萍。被执行人:刘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钟淑仙申请执行何萍、刘向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何萍、刘向林返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4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