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沈风云、牛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风云,牛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沈风云,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牛恒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梁山县。沈风云申请执行牛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风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6月22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牛恒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3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梁彦宏助理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