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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美珍诉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珍,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3号之二申请人吴美珍,女,蒙古族,霍林郭勒市文化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吴美珍诉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