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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州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丽红与贺立平、脱小龙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丽红,贺立平,脱小龙,翟明昭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龙,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丽红,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立平、脱小龙、翟明昭等298人(详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鹏家园小区业主名单)。诉讼代表人:贺立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诉讼代表人:翟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政府干部,住庆阳市。诉讼代表人:孟光明,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庆阳市。诉讼代表人:窦有祥,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诉讼代表人:脱小龙,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庆阳市西峰区工商局职工,住庆阳市。上诉人兰州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金鹏公司)、崔丽红与被上诉人贺立平、脱小龙、翟明昭等298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庆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兰州金鹏公司、崔丽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甘10民终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庆西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兰州金鹏公司、崔丽红仍不服,向本院再次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金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龙,崔丽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成,贺立平、脱小龙、翟明昭等298人的诉讼代表人贺立平、翟明昭、孟光明、窦有祥、脱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兰州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丽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600元,分别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于恒学审 判 员  郭立品代理审判员  卢小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