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志福、刘加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福,刘加德,林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福,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加德,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文慧,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李志福与刘加德、林文慧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福要求被执行人刘加德、林文慧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