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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立新与王清宝、陈道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立新,王清宝,陈道香,朱满荣,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陶立新。被执行人:王清宝。被执行人:陈道香。被执行人:朱满荣。被执行人: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立新与被执行人王清宝、陈道香、朱满荣、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如下:王清宝、陈道香、朱满荣应偿还陶立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清宝、陈道香、朱满荣追偿。被执行人执行费38751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证券、网上银行、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查封被执行人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苏M×××××的大众牌车辆及该公司所有的的存放在E型7号标准厂房(中部第三门段)内的部分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被执行人朱满荣所有的苏M×××××的五菱牌车辆;三、冻结被执行人陈道香银行账户,余额较少;四、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上述所查封的财产,因各种原因,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清宝、陈道香、朱满荣、晶晶电光源(兴化)有限公司、常州市艾威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且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