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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闫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助理检察员黑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人闫某在柳河县其家中摆放两台“捕鱼机”(一台八个操作单元,一台六个操作单元),供他人利用“捕鱼机”进行赌博,从中盈利20元。经鉴定,闫某所摆放的两台捕鱼机属于赌博机机种。案发后,闫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人闫某在柳河县其家中摆放两台“打鱼机”(即捕鱼机,其中一台为八个操作单元、一台为六个操作单元),供他人利用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20元。经检验,闫某所摆放的两台捕鱼机属于赌博机机种。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闫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涉案捕鱼机被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被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入库交接表、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通化市公安局检验意见书、柳河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吉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视听资料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讯问录像光盘;证人高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苏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设置赌博机两台(共十四个操作单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闫某所有的作案工具捕鱼机二台依法予以没收。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闫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