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志红、杭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红,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文书送达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北路运东新村第三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戒坛寺庙巷21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林,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徐立毅,市长。上诉人高志红因诉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浙8601行初2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志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志红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志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方审 判 员 徐 斐代理审判员 李希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