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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仙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仙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756号起诉人:杨仙荷,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2017年6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仙荷诉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苏溪村经济合作社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杨仙荷请求确认其享有本村村民土地承包权,判令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苏溪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其100%土地股权和10.45平方米股权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仙荷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为此,对起诉人杨仙荷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仙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