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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玉和与谢巴图元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和,谢巴图元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1170号原告:梁玉和,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巴图元旦,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梁玉和与被告谢巴图元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玉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巴图元旦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玉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谢巴图元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14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谢巴图元旦在原告梁玉和手中借现金10000元,被告谢巴图元旦给原告梁玉和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按月2%计算利息,2016年11月3日之前还款。上述借款至原告起诉日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一枚借据。谢巴图元旦未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审查,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被告谢巴图元旦在原告梁玉和手中借现金10000元,被告谢巴图元旦给原告梁玉和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按月2%计算利息,2016年11月3日之前还款。上述借款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谢巴图元旦在原告梁玉和手中借现金10000元,被告谢巴图元旦给被告梁玉和出具借据一枚,按月2%计算利息事实存在、证据充分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巴图元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1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巴图元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玉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谢巴图元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孙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