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狮市石狮宾馆与李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石狮宾馆,李宗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2633号原告:石狮市石狮宾馆,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6405X。法定代表人:王文程,该宾馆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英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宗伟,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延禄,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石狮市石狮宾馆(下称石狮宾馆)与被告李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狮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达思律师,李宗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延禄律师、伍曼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宗伟赔偿石狮宾馆租赁押金损失96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8日,石狮宾馆就其所有的福建省××市××路××号店面两间的三年租赁期通过“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对外进行招标,李宗伟以租金384000元的价格取得该两间店面的承租权。李宗伟与交易中心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依照约定,李宗伟应在签署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石狮宾馆签订《租赁合同》,并将48万元(包括租赁押金96000元以及第一年租金384000元)汇至石狮宾馆账户;若李宗伟未实际履行确认书及其他相关附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其交易的保证金或押金不予退还,取消其承租资格。但确认书签订后,李宗伟未依约支付款项。2016年4月15日,石狮宾馆发函通知李宗伟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缴纳上述款项。2016年4月19日,李宗伟发函称自愿放弃诉争店面的承租权,并对保证金不予返还无异议。石狮宾馆认为,李宗伟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约,依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李宗伟应向石狮宾馆支付租赁押金96000元,且其违约行为给石狮宾馆还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李宗伟辩称,石狮宾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理由:1.石狮宾馆不存在所谓押金的损失。押金只是履行合同的保证形式,最后还是要退还,石狮宾馆主张因押金造成了损失,是没有理由的。2.实质上在竞价完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确切说,双方的合同并不成立。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但李宗伟在竞价结束后,因其他原因无法签订租赁合同。该事实经过石狮宾馆确认,石狮宾馆于2016年4月份,通过交易中心第二次竞价被其他人竞得。由于未签订租赁合同,就不存在缴纳押金的问题,石狮宾馆所谓的押金损失无从谈起。3.原订租期自2016年4月1日起,石狮宾馆于2016年4月27日就重新委托竞价,2016年6月6日就另租他人,石狮宾馆的损失只是租期内的租金损失。李宗伟缴纳的95000元交易保证金,已足以弥补石狮宾馆的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宗伟对石狮宾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成交确认书、催款函、放弃承租权的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石狮宾馆对李宗伟提供的公开招租公告(第二次)、银行转账凭证、非税收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此,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李宗伟提供的承诺函,虽未能提供原件供核对,但该承诺函由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布,内容记载竞价人应向交易中心作出承诺的相关内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同样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址于福建省××市××路××号的两间店面所有权属于石狮宾馆。2016年3月8日,石狮宾馆将上述房产的三年租赁期的承租权委托交易中心召开公开招租竞价会。同日,李宗伟通过竞价取得上述三个租赁期的承租权,并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约定,李宗伟了解相关规定、政策,认真阅读了《公开竞价文件》及其附件,自愿签署《承诺函》并郑重履行承诺,确认竞价结果,当场签署确认书;承租方应在签署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押金96000元、第一期租金(年度支付)384000元汇至委托方账户;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将《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租赁合同》复印件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95000元无息退还;交易成交后,承租方须到指定财政专户缴交相应的交易佣金15000元;若承租方未实际履行确认书及其他附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其交易保证金或押金不予退还,取消其承租资格。2016年3月7日,李宗伟先行交付交易保证金95000元。2016年3月9日,李宗伟又缴纳了产权交易服务费15000元。但是,李宗伟因故未能缴纳租金及租赁押金480000元,也未与石狮宾馆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4月15日,石狮宾馆发函给李宗伟,要求其于2016年4月20日前交纳租金384000元。2016年4月19日,李宗伟出具《说明》交交易中心和石狮宾馆收执,说明因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自愿放弃该标的的承租权,按《承诺书》的条款,对本次竞价中缴纳的交易保证金95000元不予返还,本人无异议。2017年5月22日,石狮宾馆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石狮宾馆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但其与李宗伟之间并未直接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因此,解决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其次,如果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否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第三,石狮宾馆是否存在租赁押金损失以及应否由李宗伟负担。(一)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规定,石狮宾馆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竞价,发出招租公告,为要约邀请;李宗伟交纳交易保证金95000元并签署《承诺书》,在竞价中以年租金384000元取得讼争房产的3年期限的租赁权,为要约;至于交易中心与李宗伟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其内容只是对承租权竞价过程和结果的一种确认,并非《租赁合同》本身,双方仍须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之间才正式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石狮宾馆与李宗伟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二)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产生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不是对合同本身的违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李宗伟违反《交易确认书》、《承诺书》等约定,应视为对成立租赁关系的违反,而非违反租赁合同本身。石狮宾馆直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于法无据。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三)石狮宾馆是否存在租赁押金损失以及应否由李宗伟负担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承租方应在签署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押金96000元、第一期租金(年度支付)384000元汇至委托方账户。但是,李宗伟并未实际交付该租赁押金。根据上述《成交确认书》约定,若承租方未实际履行确认书及其他附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其交易保证金或押金不予退还,取消其承租资格。租赁押金系对租赁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而非对承租权交易的担保,故双方未进一步签订《租赁合同》,石狮宾馆无权要求李宗伟交纳租赁押金。因此,石狮宾馆并不存在租赁押金的损失。至于石狮宾馆因李宗伟缔约过失责任引发的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对此,本院不作进一步审查。综上所述,石狮宾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李宗伟的抗辩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石狮市石狮宾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石狮市石狮宾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庄小强附:引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