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陈志刚与上海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宫相坤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陈志刚,上海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宫相坤,朱春福,余建峰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273号原告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民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云)。原告陈志刚,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洋,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德安,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宫相坤。被告宫相坤,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朱春福,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余建峰,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铢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志刚与被告上海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宫相坤、朱春福、余建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小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宫相坤、朱春福、余建峰银行存款2,5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宏毅审 判 员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