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015谢保甫与贾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甫,贾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015号原告谢保甫,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东阳,河南振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永,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8971441J,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保甫诉被告贾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保甫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保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保甫撤回对被告贾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保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善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晨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