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小金、胡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金,胡敏,李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孙小金,男,1971年12月11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胡敏,女,1984年12月9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李文云,男,1984年2月4日,身份证呈码362422198402040014,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孙小金申请胡敏、李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敏、李文云应支付申请人孙小金案款20215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050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敏;李文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