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广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广智,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住山西省万荣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广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广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薛广智驾驶晋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兰海高速贵阳往遵义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96公里处时,因道路堵塞在行车道内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时将停驶于应急车道内由朱某1钢驾驶的贵A×××××号小型面包车向前推行并撞上临时下车在道路右侧的贵A×××××号车乘客林江南、吴某,致使林江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受伤。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薛广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薛广智明知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应当认定为自首。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朱某1钢、朱某2、石某、黄某、林江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广智的供述与辩解,并出示了人口信息,交通事故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复印件,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投案情况说明,收条,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被告人薛广智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薛广智科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薛广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薛广智驾驶晋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兰海高速贵阳往遵义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96公里处时,撞上前方因道路堵塞停驶在行车道内的车辆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同时晋M×××××号车向右撞上停驶于应急车道内由朱某1钢驾驶的贵A×××××号小型面包车,将贵A×××××号车向前推行,撞上下车在道路右侧的贵A×××××号车乘客林江南、吴某,致使林江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受伤。该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薛广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案发后,薛广智明知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对林江南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林江南的民事赔偿部分其家属已向本院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万荣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薛广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广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1钢、朱某2、石某、黄某、林江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广智的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交通事故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复印件,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投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广智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薛广智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薛广智明知他人报警后而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薛广智宣告缓刑对其居所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广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 兰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春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