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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恩凡与陶永强、何方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凡,何方龙,陶永强,庞艳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4022号原告:刘恩凡,男,1964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方龙,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淑群,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霞,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永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庞艳静,女,1987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刘恩凡诉被告何方龙、陶永强、第三人庞艳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恩凡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凡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凡撤诉。案件受理费8243元(原告刘恩凡已预交8243元),减半收取计4121.5元,由原告刘恩凡负担。审 判 长  何小敏代理审判员  晏万琴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红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