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某军与被执行人晏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军,晏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楼区人,公司职工,住岳阳楼区洪家洲居委会三组75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00105405X。被执行人晏某军,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岳阳县城关粤东村第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6051704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军与被执行人晏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