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叶阿兴、陈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斌,叶阿兴,陈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134号原告:陈文斌。委托代理人:舒春晓,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阿兴。被告:陈建勇。原告陈文斌与被告叶阿兴、陈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文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斌撤诉。本案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陈文斌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