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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叶阿兴、陈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斌,叶阿兴,陈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134号原告:陈文斌。委托代理人:舒春晓,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阿兴。被告:陈建勇。原告陈文斌与被告叶阿兴、陈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文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斌撤诉。本案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陈文斌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