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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罗玉英与陈久武、黄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英,陈久武,黄安玉,陈久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81号原告:罗玉英,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陈久武,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宗水,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安玉,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敏,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久来,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佳,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玉英与被告陈久武、黄安玉、陈久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4日,罗玉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玉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由罗玉英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雅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