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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博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玉军、张德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军,张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武玉军,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张德忠,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9)博商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传超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0年1月2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忠存款55865.7元(���款28000.00元,利息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诉讼保全费420.00元,申请执行费512.3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4533.4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