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臻程达瓷画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臻程达瓷画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728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9E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玲,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华,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臻程达瓷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以东、季华三路以北、禅西大道以西的海口(南新创业园开发区)内F区二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C法定代表人:吴炳华。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臻程达瓷画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系列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应东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邵杭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