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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宋保龙与于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龙,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宋保龙被执行人:于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保龙与被执行人于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保龙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8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修颖志助执员袁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