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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记文、孙宗营等与费县胡阳镇胡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记文,孙宗营,孙玉华,孙庆亮,费县胡阳镇胡阳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220号原告陈记文,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孙宗营,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孙玉华,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孙庆亮,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费县胡阳镇胡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德兰,主任。原告陈记文、孙宗营、孙玉华、孙庆亮与被告郝费县胡阳镇胡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记文、孙宗营、孙玉华、孙庆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记文、孙宗营、孙玉华、孙庆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记文、孙宗营、孙玉华、孙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记文、孙宗营、孙玉华、孙庆亮负担。审 判 长  曹庆利审 判 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聂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