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朝水、赵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朝水,赵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金朝水,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赵燕英,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金朝水与被执行人赵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3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020元,执行费1115.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燕英已履行1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