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炯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炯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炯光,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清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炯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炯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炯光从三义嘉园后门的下面钻入三义嘉园小区,发现7号楼1单元楼下停放着一辆绿色劲隆125摩托车(鉴定价格���7128元),遂用其早已准备好的钥匙把摩托车打开骑走。第二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赵炯光将摩托车骑到北道建材市场货运铺,并将摩托车托运至兰州市,随后其坐车来到兰州市花费200元为摩托车办理了假牌照和假行驶证。5月6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赵炯光在兰州市雁滩的一家二手摩托车市场以35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炯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炯光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摩托车已��还被害人,建议法庭在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赵炯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炯光从三义嘉园后门的门下钻入三义嘉园小区,发现7号楼1单元楼下停放着一辆绿色劲隆125摩托车,遂用其早已准备好的钥匙把摩托车打开骑走。第二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赵炯光骑摩托车到北道建材市场货运铺,将摩托车托运至兰州市,随后其坐车到兰州市花费200元为摩托车办理了假牌照和假行驶证。2015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炯光在兰州市雁滩的一家二手摩托车市场以35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出售,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2016年1月22日,天水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天发改认证〔2016〕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被盗劲隆125摩托车价格为7128元。另查明,被告人赵炯光所盗摩托车已被清水县公安局追回并已于2015年5月13日发还被害人陈某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炯光未表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领条、车辆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人樊某某、朱某某1、陈某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炯光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炯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1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炯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赵炯光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炯光系累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建议法庭在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炯光关于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因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等情节,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炯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晓云人民陪审员 蔡会香人民陪审员 张江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