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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敏与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余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96号原告:李敏,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明东,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闫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 判 员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