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4150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倪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倪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50号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91321282703991584N,住靖江市真武河南路翡翠湾。法定代表人:何娟,总经理。被告:倪明,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马洲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