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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留霞与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留霞,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917号原告:黄留霞,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6号院南环路办事处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留霞与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留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留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留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黄留霞负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