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齐玉洪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玉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317号原告:齐玉洪,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8层7号。负责人:张私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玉洪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玉洪撤诉。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