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高县水利局与陈国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水利局,陈国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506号原告:上高县水利局,住所地:上高县清莲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80147452490。法定代理人:邹立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生,上高县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国平,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高县水利局诉被告陈国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高县水利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高县水利局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平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水利局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高县水利局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尚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