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江雪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331号原告江雪,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刘燕。原告江雪与被告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燕还清借款2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至2017年2月14日,没有还款,并联系不到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雪在起诉中未出示被告刘燕身份证明材料或户籍证明信息,本院依原告江雪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联系不到被告刘燕,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张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