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宗武、刘有录与魏天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武,刘有录,魏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武(公),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村民,住青海省互助县。申请执行人刘有录(公),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村民,住青海省互助县。被执行人魏天红(公),女,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刘宗武、刘有录与魏天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天红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国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