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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其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王欣鹏,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宝代表人赵晓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6日以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6)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罚款人民币12000元。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6)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人社监执催字[2017]第003号催告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6]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6]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2000元。三、如被执行人济南金指通软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12000元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执行申请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芳人民陪审员  房 莹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