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迎芳、宋虎旦、赵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迎芳,宋虎旦,赵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经理。被执行人侯迎芳,女,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宋虎旦,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赵云刚,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迎芳、宋虎旦、赵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侯迎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宋虎旦、赵云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侯迎芳、宋虎旦、赵云刚部分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100元、申请执行费390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执行员 高晓社书记员 杨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