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侯小燕与达瓦普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燕,达瓦普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02号原告:侯小燕,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甘肃省宁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瓦普赤,女,1983年2月9日出生,藏族,职业与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侯小燕与被告达瓦普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侯小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小燕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99元,减半收取计1299.5元、由侯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