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长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胡圣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香生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湖南天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晓玲审 判 员 刘爱华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