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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景林、贺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景林,贺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贺景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贺学忠,(系贺景林儿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景林、贺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贺景林、贺学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民在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