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景林、贺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景林,贺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贺景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贺学忠,(系贺景林儿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景林、贺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贺景林、贺学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民在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