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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郧石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湖北郧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976号原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法定代表人:张昌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湖北郧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组。法定代表人:陈美宏。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湖北郧石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鲍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