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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与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875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佳丽里学校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胡颖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青,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娜,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市阿城静态继电保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