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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伍玲茂与赵廷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玲茂,赵廷亮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176号原告:伍玲茂,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廷亮,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玲茂与被告赵廷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玲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伍玲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玲茂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伍玲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贺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