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215号原告谢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恩施市。被告朱某,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漆金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唯一 来源: